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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向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