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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申请书;

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项目处理、数据保存等内容,并明确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运营主体作出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决策的会议纪要。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于三十日内确定是否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确定终止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情况复杂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