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