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与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