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