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