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五)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