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