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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服务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技术、装备、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履行以下社会救援责任:

服从调度指挥,做到响应及时、执行有力,全力配合完成社会救援任务。

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专业救援,坚守安全底线,防范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足额投入救援所需资源,全面保障参与救援人员合法权益。

规范开展信息报送和捐赠活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报送及时,捐赠行为合规透明、专款专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救援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