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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当事人违法屡教不改的。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检查或调查的。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