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