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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2018年) 一、

一、 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