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监局,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政策,现就外资银行开展下列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应获得其他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依法开展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但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
三、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依法开展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应获得其他部门许可的…
四、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外…
五、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应加强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并表管理能力,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