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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 二、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 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 四、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 五、 商业银行公司章程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原则上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 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 七、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工作,可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或商业银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