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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2018年) 1.

1. 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