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及受托机构应按照监管数据安全工作规则定期开展自查,发现监管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及受托机构开展监管数据安全管理评估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受托机构发生以下监管数据重大安全风险事项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于48小时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监管数据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