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