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四、 四、 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 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三) 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 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五) 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 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七) 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八) 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九) 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十)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