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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2012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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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