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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3年) 1.

1. 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

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