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推荐单位要求终止的; 不能公正履行其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民航总局认为应当终止任期的。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