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六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六十二条 飞行学校所属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驻地机场,在进行本场训(熟) 练飞行,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后实施。飞行院校和航空公司应当派出飞行指挥员到起飞线塔台进行指挥。 第十三节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