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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

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飞行;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