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
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飞行;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