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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

中型机和轻型机,且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间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隔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同一跑道;

跑道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交叉跑道,且后机将在同一高度或在前机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越前机的飞行航迹;

跑道中心线间隔大于760米的平行跑道,且后机与前机同高度或在前机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越前机的飞行航迹。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或在跑道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前后航空器间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本条第(一)款所述航空器在进行训(熟)练飞行连续起飞时,除后方航空器驾驶员能保证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径的高度以上飞行外,其尾流间隔时间应当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1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