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附件七
附件七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离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请求放行许可、开车、滑行;
请求进入跑道;
请求起飞(四)上升到第二等待高度层前,或者飞离塔台管制室管制空域时,报告飞行高度。与进近管制室联络并且取得飞离该空域的指示;
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以及与区域管制室联络的情况。
航线飞行中应当向区域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
占用规定高度层、请求改变高度;
飞越位置报告点时刻、位置、飞行高度、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刻;
在进入相邻管制空域5分钟前,将进入该管制空域的预计时间、飞行高度,报告前方管制室;
向飞离的管制室报告飞越管制边界的时刻、飞行高度,并请求脱离联络;
进入着陆机场空域15分钟以前,报告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到达机场(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并请求进入条件;
向飞越机场报告进入、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越机场导航台的时间。
进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飞行高度。
仪表进近时:
报告飞越、正切远距导航台及其飞行高度;
开始程序转弯(反向程序进近)、开始第三转弯(直角航线进近程序);
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道;
飞越远距导航台的高度、飞行条件和着陆许可;
复飞。
目视进近时:
请求加入起落航线;
报告加入起落航线的位置和高度;
请求着陆许可;
着陆后,报告脱离跑道。
航空器应当作出的其他请示和报告
在飞越国境前15分钟,应当与飞入国有关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报告航空器位置、预计飞越国境的时间,取得进入国境的许可和进入条件,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即将飞离的区域管制室;
向国外有关管制单位报告飞越国境(导航台)的时间和飞行高度;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只要时时间允许,应当将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报告管制员;
遇有危险天气需要改变高度层或者偏离航线绕飞时,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与管制室保持长守;
管制员要求的其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