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四条
第四百零四条 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的程序,根据飞行流量管理的
需要确定,区域管制室有权限制本管制区内各机场的起飞或进入移交点时刻,有权就即将由上一区域管制室或进近(塔台管制室)管制区飞进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出限制条件,有权增开扇区。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有权就即将由区域管制室管制区飞进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出限制条件,有权增开扇区。塔台管制室有权限制即将由区域(进近)管制室管制进入本管制区的航空器在本场着陆的时刻。塔台管制室有权限制航空器的开车和起飞时刻。
上述管制单位提出限制要求时,应当将限制要求及时通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由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发出限制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