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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一次、二次监视雷达数据记录,应当保存15天。如该记录

与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有关,应当按照调查单位的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需要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