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
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本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
相邻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区域管制室;
机场援救与应急处置部门;
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停机坪管理服务部门;
机场灯光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
直接控制的机场导航台。
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本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
相邻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区域管制室;
机场援救与应急处置部门;
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停机坪管理服务部门;
机场灯光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
直接控制的机场导航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