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配备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包括报文通 信和直通电话,用以交换和传递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移交和协调空中交通管制。 第二节 目录 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