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没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程序管制席;

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雷达管制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主任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飞行计划编制席;

通报席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

军方协调席根据需要设置;

流量管理席根据需要设置;

区域管制中心均应当设置搜寻援救协调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