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没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程序管制席;
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雷达管制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主任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飞行计划编制席;
通报席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
军方协调席根据需要设置;
流量管理席根据需要设置;
区域管制中心均应当设置搜寻援救协调席。
没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程序管制席;
有雷达设备的区域管制室应当设立雷达管制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主任席;
每个区域管制室均应当设置飞行计划编制席;
通报席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
军方协调席根据需要设置;
流量管理席根据需要设置;
区域管制中心均应当设置搜寻援救协调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