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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

当向航空器通告跑道视程数值,通告的时间按下列规定:

对离场航空器,为发出地面滑行许可的同时,但机场有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的除外;

对进场航空器,为最初建立通信联系时、发布或转发进近许可时或者雷达进近开始后尽早的时间;

对着陆的航空器,为发布或转发着陆许可的同时;

在跑道视程的数值与原气象报告数值有变化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