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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无线电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

报告下列事项:

事件种类;

航空器的呼号、位置、高度等;

发生事件的时间;

有关另一航空器的说明,以及对事件的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