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之间,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进行协调,以保证向在规定区域内或沿规定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继续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进行。 第四节 目录 第三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