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

意下列事项:

了解飞行活动的地点、区域、时间、性质,避免关闭或重新划设原已建立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避免影响航空器使用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航线运行;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直接通信,以供协调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