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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军航管

制单位建立通信联系并保持密切的协调,根据需要可指定协调机构并签定协议。

当得到军航管制单位将安排对于民用航空器有影响的活动的通知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主动地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进行协调,及时公布这些活动的有关情报,并对民航飞行活动作出最佳的安排,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造成危险,尽可能将对民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干扰减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