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 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