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两个雷达管制席相邻或者使用同一显示器时,移交方直接在接受方显示器上指出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
两个雷达显示屏上都标有同一地理位置或导航设备,利用通信设备说明航空器距离上述位置的相对方位和距离,必要时,应当指时航空器的航向;
利用自动化手段指定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
当S模式覆盖有效时,将装有S模式航空器识别功能的航空器通知接受方;
移交方雷达管制员指示航空器变换编码或用特殊位置识别,接受方雷达管制员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