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节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第二百二十六条 雷达管制移交应当建立在雷达识别的基础上或者按照双方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施移交时,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实施移交时,接受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