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流量和机场、航线保障设备等情况

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五小时前批复飞行预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批复,视为该计划已被批准。对临时飞行任务,不论是否同意其飞行计划,都应当及时批复,未经批复不得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