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45分钟向起飞机场的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飞行任务性质、航空器呼号、航班号、航空器型别、机载设备、真空速或马赫数、起飞机场、预计起飞时间、巡航高度层、飞行航线、目的地机场、预计飞行时间、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携油量、备降机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