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六条 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预报申请,未 经批准的飞行预报不得执行。 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飞行前,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航空器的有关性能数据。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