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着陆许可和复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塔台管制员发出着陆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航空器进近着陆的航径上,没有其他航空器活动;

跑道上无障碍物;

符合尾流间隔规定。

发出着陆许可后,上述条件有变化的,塔台管制员必须立即通知航空器复飞,同时简要说明复飞原因;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150米)以下,或未开始第一转弯或按照管制员指令,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飞;复飞和重新进入着陆的程序,按照机场使用细则的规定执行。

着陆或者复飞由航空器驾驶员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