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 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未经双方管制区协调,不得放行航空器进入另一管制区。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