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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

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未经双方管制区协调,不得放行航空器进入另一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