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于航空器起飞前或进入本责任
区前30分钟,发出允许进入本责任区的航路放行许可或按管制协议执行,并通过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航路放行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
航空器呼号或识别标志;
管制许可的界限(定位点或目的地等);
放行航路(航线);
全航路或其中一部分的飞行高度层和需要时高度层的改变;
其他必要的指示和资料。
对跨声速航空器的航路放行许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跨声速加速阶段,许可延续到该阶段的终点;
自超声速巡航到亚声速的减速阶段,许可其不间断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