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
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风速不大于3米/秒时顺风起飞和着陆。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根据飞行手册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请求在大于3米/秒的情况下顺风起飞和着陆,在空中交通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予以同意。
当跑道侧风在航空器侧风标准附近时,是否起飞或着陆,由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自行决定,管制员负责提供当时实际风向、风速。
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风速不大于3米/秒时顺风起飞和着陆。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根据飞行手册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请求在大于3米/秒的情况下顺风起飞和着陆,在空中交通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予以同意。
当跑道侧风在航空器侧风标准附近时,是否起飞或着陆,由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自行决定,管制员负责提供当时实际风向、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