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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D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离场放行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

符合如下规定:

放行同速度的航空器:

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为10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2),跨海洋飞行时,为20分钟间隔;

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的,为5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3);

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时,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4),但在同一空中走廊飞出时,为5分钟间隔。

放行不同速度的航空器:

航迹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5);

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1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6);

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7);

航迹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时:

如在较高的高度层上飞行,应当保证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层时有5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8);如机场区域内具备目视气象条件,慢速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行30(度)含以上侧向间隔(离开快速航空器起飞、上升航迹),则可按尾流间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飞。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航线。

如在同高度飞行,应当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或者航空器彼此分离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时,为10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