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