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章 空域 第三节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九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空域 第三节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出下列内容的有关 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通告: 空域的名称; 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 空域的活动时间; 其他资料。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