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七条 需要超出监察范围进行行政执法的,应当委托当地地区管理局进行,当地地区管理局应予协助;或取得民航总局或者当地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授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授权本类别负责地区监察职责的监察员在指定时间指定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指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