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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航空安全类;

飞行标准类;

航空器适航类;

机场类;

安全保卫类;

空中交通管理类;

航空市场类;

综合执法类;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